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專用電信網路依其設置用途,分類如下:一、公共服務網路:指設置供急難救助、公共使用或其他公共服務之網路,包括警政、消防、災防、醫療救護、海巡、救難、鐵路、公路、捷運、航空地勤、漁業、水利、氣象、學術教育、司法、矯正機關、外交、港埠、林務、關務、移民勤務、電力、自來水、瓦斯、石油等公共服務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二、自用網路:非屬前款網路,設置供自己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申請自用網路者以具公司、法人及團體之資格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