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專用電信網路:指以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其網路架構係由電臺所組成。二、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依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之定義。前項所稱供自己使用,指以自己名義建置供本身業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