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專用電信依其申請設置系統或目的分類如下:一、專用有線電信。(一)有線載波電臺。(二)光纖傳輸電臺。(三)專設有線電話。二、專用無線電信(一)船舶無線電臺。(二)航空器無線電臺。(三)計程車無線電臺。(四)學術試驗無線電臺。(五)業餘無線電臺。(六)漁業、電力、警察、消防、鐵路、公路、捷運、醫療、水利、氣象及其他專供設置者本身業務需要而設立之專用無線電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