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專用電信依其申請設置系統或目的分類如下:一、專用有線電信。(一)有線載波電台。(二)光纖傳輸電台。(三)專設有線電話。二、專用無線電信(一)船舶無線電台。(二)航空器無線電台。(三)計程車無線電台。(四)學術試驗無線電台。(五)業餘無線電台。(六)漁業、電力、警察、消防、鐵路、公路、捷運、醫療、水利、氣象及其他專供設置者本身業務需要而設立之專用無線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