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12條 專用無線電信之頻率、電功率、呼號、發射及傳輸方式,由主管機關視其性質分別指配,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主管機關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