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專用無線電信頻率應力求穩定,其頻帶寬度及容許差度,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並須避免混附發射與諧波干擾。專用無線電台設置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天線結構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其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避免危及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