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電臺設置核准、電臺執照之核發及換發,主管機關得委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辦理。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設置電臺應檢附申請書及無線電機件規格說明書,申請設置核准。
設置核准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未能於期限內設置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期間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增設或汰換電臺設備時,應檢具無線電機件規格說明書,申請設置核准。
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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