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0條 電臺設置者申請參與治安聯防,經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同意後,賦予行政區之名稱及電臺編號,其通訊連絡事宜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規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