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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會與審驗機構簽定之委託契約,期間為五年,委託契約關係消滅時,審驗機構應將受理審查及審驗案件相關案卷資料,於委託終止日起一個月內移交本會。
前項契約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第三項暫停者,審驗機構不得再受理新申請審查及審驗業務。
但已受理申請審查及審驗之案件,應繼續辦理至完成審查或審驗為止。
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審驗機構得申請辦理續約,本會得視需要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審查及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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