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完備者,由本會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定者,由本會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改善者,駁回其申請。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個月。第一項評鑑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及評鑑委員三至五人,任期均為一年。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第一項評鑑作業之項目、標準及方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