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4條 審驗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於委託契約屆滿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審驗機構。審驗機構經依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委託者,於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審驗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