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1條 法規: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營運管理 › 第五節 電路出租業務 第71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對於他人承租電路之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得指定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一定規格及數量之出租電路,其規格及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