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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71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對於他人承租電路之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得指定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一定規格及數量之出租電路,其規格及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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