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5條國際網路業務申請人應取得國際海纜連外全電路頻寬至少應為每秒五十億位元,且完成建設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所定國際連外設施,並…
- 第24條固定通信業務之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二、業務種類。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四、…
- 第25條申請人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許,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
- 第26條固定通信業務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如下:一、綜合網路業務為二十五年。二、市內網路業務為二十五年。三、長途網路業務為二十年。四…
- 第27條綜合網路業務及市內網路業務申請人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依下列規定分兩階段發還之:一、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其事業計…
- 第28條申請人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已有…
- 第30條籌設同意書、網路建設許可證、特許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
- 第31條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得向既有經營者請求諮商網路接續、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出租電路、國際通信必要設施等相關事宜。前項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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