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5條 法規: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經營特許 第25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許,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其籌設同意書及網路建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尚未屆滿者,並廢止其籌設同意及網路建設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