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3-5條 法規: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之一資通安全管理 第83-5條 經營者委託他人設計、開發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應由電信設備機房員工全程監控,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經營者不得委託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進行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設計及開發、遠端系統連線維運及測試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