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3-3條 法規: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之一資通安全管理 第83-3條 經營者設置網路資料中心機房提供其他電信事業置放電信設備提供電信服務時,其出租予其他電信事業之空間,應以實體隔離方式設置,並具備獨立出入口。經營者設置網路資料中心機房已出租予其他電信事業置放電信設備不符前項規定者,應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改正。無法於期限內改正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