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條有關機關依法律授權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時,經營者應提供之。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辦理。經營者建設或新設、新增、擴充行動寬頻系統時,其通訊監察相關設備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