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7條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應依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辦理。
- 第68條本業務資費之訂定,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69條經營者提供用戶影視、圖像、音訊等服務者,應於提供服務前先向用戶揭露計費方式並經用戶同意,始得開始計費。經營者與其他機關(…
- 第70條使用者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者,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使用者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
- 第71條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
- 第72條經營者所經營之行動寬頻系統,其客戶及系統性能服務品質,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服務品質規範。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者不得縮減依…
- 第74條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時,應依本法第十六條及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第75條有關機關依法律授權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時,經營者應提供之。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辦理。經營者…
- 第76條經營者對於通信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經營者因使用者本人查詢之申請,應提供依前項規定保存之通信紀錄。
- 第77條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
- 第78條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應每週複查其使用者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事,…
- 第79條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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