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回合主管機關依下列順序由先至後排列競價者之序位:
一、競價者之承諾單價等於該回合之回合價。
有二以上競價者合於本款規定時,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之。
二、競價者之需求頻寬等於前一回合暫時得標頻寬。
有二以上競價者合於本款規定時,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之。
三、其他前一回合取得暫時得標頻寬之競價者。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於每一回合依序分配競價者之暫時得標頻寬;序位為第一者依其需求頻寬分配,分配後之餘數再依序分配予其他競價者,至序位最後一位,或分配之暫時得標頻寬累計達競價頻寬止。
獲分配暫時得標頻寬者為暫時得標者,其承諾單價為暫時得標單價。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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