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競價回合連續二回合全數有權提出需求頻寬之競價者均未提出有效需求頻寬,主要競價回合結束。
主要競價回合結束後,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主要競價回合得標頻寬及得標單價為其主要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各頻段之暫時得標頻寬及暫時得標單價。
主要競價回合結束後,任一頻段主要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之暫時得標頻寬總和如未達開放申請總頻寬,且一位以上有權提出需求頻寬之競價者主要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之暫時得標頻寬達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該頻段上限者,於下一回合接續辦理補充競價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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