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1條 法規: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基地臺設置 第5-1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亭、高架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他公有設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意,得標者或經營者應配合管理機關(構)之要求,為必要之美化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