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許可或執照之有效期間相同。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