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系統設立 第4條 申請系統之經營,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本法施行細則及申請須知規定,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決議許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申請人籌設許可證後,系統始得籌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