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工程技術 第26條 系統經營者應自備下列各款測試功能之設備:一、電波洩漏測試設備。二、射頻位準表。三、頻譜分析儀。四、接地電阻測試表。五、具備量測誤碼率及數位信號強度功能之數位信號分析儀,未播送數位廣播電視信號者免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