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系統經營者應自備下列各款測試功能之設備:一、電波洩漏測試設備。二、射頻位準表。三、頻譜分析儀。四、接地電阻測試表。五、具備量測誤碼率及數位信號強度功能之數位信號分析儀,未播送數位廣播電視信號者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