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6條 電臺用以通報或通話之頻率應經本會核配指定。航空器於飛航時,電臺操作人應守聽飛航管制單位適當之頻率,並建立雙向通信及能收發超高頻(UHF)二四三點零兆赫或特高頻(VHF)一二一點五兆赫之緊急頻道。電臺操作人對其他航空器之遇險呼叫及通信,應優先接收,迅速答覆,並立即採取必要行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