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0條 電台應僅專供收發與飛航有關之電信,不得做為其他用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