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用戶得依下列方式申請指定選接服務:一、以書面向其擬撥接使用之長途或國際網路之經營者,申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二、以書…
- 第18條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收受前條第三項之申請書後,除有正當理由不接受該用戶之申請者外,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長途或國際…
- 第19條除有正當理由或另有約定者外,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接獲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依第十七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指定網路之…
- 第20條選接服務提供者受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之委託受理用戶申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者,除有正當理由,應依委託契約之約定辦理…
- 第21條用戶申請以撥號選接方式使用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應向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
- 第22條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本會之公告或通知,或依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之通知,於與各該經營者完成網路直接或間接互連時…
- 第24條選接服務提供者不得因提供指定選接服務而向其用戶收取相關費用。但得向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酌收必要之作業成本。前項…
- 第25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本法規定處罰。
- 第2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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