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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本會之公告或通知,或依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之通知,於與各該經營者完成網路直接或間接互連時,即時完成該網路之網路識別碼路由設定,對其用戶提供撥號選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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