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20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受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之委託受理用戶申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者,除有正當理由,應依委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前三條所定應辦事項。但其約定之服務條件,不得低於前三條之規定。前項委託契約之約定,由選接服務提供者逕行接受用戶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之作業流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