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9條 除有正當理由或另有約定者外,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接獲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依第十七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指定網路之通知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依用戶之指定完成設定作業,並於完成設定時,即刻以適當方式通知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其屬變更指定選接者,並應同時通知變更前之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