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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第二條之Pt-1值,依下列方式定之:一、首次訂定之資費,以該首次訂定之資費費率為第一個實施年度之Pt-1值。
二、第二個實施年度(含)後之Pt-1值為前一實施年度終了日之資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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