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市場顯著地位者陳報或實施之主要資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一、資費之訂定或調整違反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與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規定。二、違反第二條規定之公式、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規定。三、違反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前項規定變更資費費率者,如其變更前之費率高於變更後之費率時,應於主管機關命其變更之文到次日起三個月內將超收之金額退還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