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資費管制 › 第二節 資費審核程序及管理 第11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經核定訂定、調整之主要資費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促銷方案,擬不予實施或終止實施者,應先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已公告及揭露者,並應於原公告之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但尚未公告者,得不予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