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42條 法規: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分離會計 › 第五節 收入分離原則 第42條 多種服務所共同產生而無法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服務之營業收入,依下列順序分攤之:一、各種服務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電信資費計算收入比例分攤之。二、各種服務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其市場價格計算收入比例分攤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