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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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條分析網路元件動因時,應根據設備記錄將網路元件區分為訊務敏感項目及非訊務敏感項目。前項所稱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可供多位用戶共…
- 第23條市場顯著地位者執行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成本分攤時,其分攤基礎之設置方法詳見附件一。
- 第24條備用容量資產相關營運成本,應按相關現行使用中資產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前項所稱備用容量資產係指為有效因應現行…
- 第25條市場顯著地位者各種電信服務間互相供給或收受產品、服務、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除第二十六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易價格乘以…
- 第26條市場顯著地位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基礎,應就下列兩種情況分別計算之:一、全體實際使用量多於或等於全體預期使用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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