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互連 › 第三節 網路介接點設置原則 第12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序採用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既有電信設備之互連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必要之訊務資料交換等功能建置之依據。無前項依據可資遵循時,得由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協商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