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互連 › 第三節 網路介接點設置原則 第11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應依他電信事業之請求,於其場所提供互連相關電信設備之設置空間。市場顯著地位者提出證明無法依前項提供設置空間時,應另提供其他場所供互連業者設置互連相關電信設備。但互連相關電信設備,由要求互連之一方提供。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相關設備之設置、維修、場所及相關費用,應按成本計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