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列舉不符合事項,並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改善者,駁回其申請。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第一項評鑑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及評鑑委員三至五人,任期均為一年。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