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6條 法規: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網路性能檢驗 第6條 受檢驗者收受前條通知後,應於通知所載期限內提出自評及佐證資料。前項自評及佐證資料不全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受檢驗者限期補正或判定不合格。受檢驗者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檢驗,並指派一人以上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檢驗之進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