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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受檢驗者收受前條通知後,應於通知所載期限內提出自評及佐證資料。
前項自評及佐證資料不全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受檢驗者限期補正或判定不合格。
受檢驗者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檢驗,並指派一人以上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檢驗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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