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資通安全檢驗 第11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定期檢驗時,應於二個月前將檢驗日期、檢驗項目、合格基準及繳款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受檢驗者,受檢驗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繳費。前項受檢驗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配合檢驗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檢驗日期。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變更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