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審驗合格證明遺失、毀損及變更內容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補)發。經主管機關核發審驗合格證明之公眾電信網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審驗合格:一、未通過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檢驗,經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無法完成改善。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