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13條 法規: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審驗方式 › 第二節 網路性能審驗 第13條 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辦理加值通信服務網路性能審驗者,應自訂加值性能建議書之審查或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提供主管機關進行審驗。主管機關進行前項網路性能審驗時,得參考國際標準或實務需求,修正其審驗之審查項目、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或合格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