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執照之管理 第12條 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之有效期間相同。電臺執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