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6條 工科醫用電機,應依經濟部所定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之規定,取得電磁相容型式認可後,始得設置使用。但經濟部未公告應施檢驗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