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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工科醫用電機,不得改裝或變更用途。
但研究機構為研究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科學研究機構如需改裝或變更工科醫用電機之用途,應裝設良好的安全屏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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