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9條 工科醫用電機之作業已妨害或一再阻斷無線電助航或安全業務以外之合法通信者,經本會通知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必須立即停止工作者:經本會通知,應即停止工作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二、仍可繼續工作者:經本會通知改善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改善完畢。未能如期完成並有正當理由時,得報請本會視需要酌予延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