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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工科醫用電機之設置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力求頻率之穩定,以符合電信法及其相關規定。
二、採用適當之電波輻射隔離設施。
三、在主電源引線接頭處,應裝置接地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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